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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处级干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处理办法

时间:2018-04-02浏览:167设置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苏师大委发〔201613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处级干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校党委各部门:

现将《江苏师范大学处级干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525





江苏师范大学处级干部

企业兼职(任职)问题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处级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均不得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任职)。凡是有企业兼职(任职)行为的处级干部,应退出企业兼职(任职),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退休处级干部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目前在校内企业兼职(任职)的处级干部,今后不再纳入处级领导干部序列,但保留相应的干部档案级别,享受相应的评先评优、职级晋升、职务提拔等资格,享有接受学习培训、参加或列席学校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等权利。

第四条目前在校内企业兼职(任职)的处级干部虽不再作为处级领导干部管理,但仍须严格履行廉政建设职责,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照要求填报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请假管理、出国(境)管理等参照处级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离任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参照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进行统一考核。

第五条在校内企业兼职(任职),仍须参照《江苏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规定》(苏师大委发〔201612号)实行任职交流、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65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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