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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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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文件




苏师大国资〔20171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出资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715



江苏师范大学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规范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学校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校名校誉、专属经营权等作为出资所设立的企业,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代表学校出资设立的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上述企业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应当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作为企业出资的实际投资人,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学校坚持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履行回报出资人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以资本为纽带加强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行使并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事业资产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资委根据学校授权,依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江苏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负责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经营计划的初核和报批,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考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学校设立法人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份,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尚未纳入资产经营公司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申办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产权注销登记。国资处负责资产经营公司及未划转校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其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所有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 出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产额及国有资产出资比例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撤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处可以要求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并将结果报学校审批:

(一)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资产经营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资产经营公司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经营公司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的结果报国资处审批。全资、控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十五条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公开透明,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经批准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管理,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挂牌进行交易,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国资处负责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和监督工作。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和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的负责人为本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出资企业资产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保养等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九条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出资人,并按照出资人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其汇报企业财务情况。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独资或控股的公司,学校或资产经营公司有权责令其注销或合并:

(一)管理不善,连续三年以上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因其他原因确实难以续办的;

(二)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给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问题的;

(三)不按规定向上级单位提供财务报表,不接受上级单位的合理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四)经营活动对学校整体利益有严重冲击,对教学、科研有严重干扰,经警告不改正的;

(五)学校从产业整体发展角度决定停办或进行调整的;

(六)因破产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办的;

(七)出现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或合并的情形的。

第四章  企业重要人事管理

第二十依照现行人事管理权限行使任免或建议任免出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资产经营公司设立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由学校委派,具体负责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学校根据需要向出资企业派驻纪检监察员,强化廉政监督管理。

二十四条依据学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学校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主要(及相关)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监督

第二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资产经营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应当代表学校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国资处报告。

第二十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向其出资的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的股东代表,要按照资产经营公司的委托和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

第二十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向其出资的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的监事会成员,要通过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出资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二十九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融资计划资产出租、出借须报出资人审批。未经批准,出资企业不得买卖期货、股票等,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三十资产经营公司和学校独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与关联方交易,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由国资处审核、学校研究后上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学校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有上述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三十一条出资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二条出资企业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及时通过国资处向学校汇报。

第三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要严格遵照上级和学校规定执行。国资处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对其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十  资产经营公司和出资企业应接受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及学校指派的独立审计机构检查。

第六章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三十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也称为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将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三六条国资委制定资产经营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和对负责人的考核办法,资产经营公司制定所属独资、控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和对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三十七条资产经营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三十八条履行学校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条出资企业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四十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四十一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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