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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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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苏师大委发〔201629


关于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6111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十八届中纪委历次全会精神,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参照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15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纪检监察员派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强化监督职能,改进履行监督职责的途径方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员“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动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职责

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重点监督对象是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科级(中层)管理人员。主要工作职责是:

 1. 督促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督促驻在单位制定、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见;

2)督促驻在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3)督促驻在单位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4)督促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廉洁自律,严格履行“一岗双责”;

5)督促驻在单位整改审计和巡视(察)发现的问题。

 2. 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检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对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

2)检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问题,对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驻在单位经费使用管理、资产使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4)检查驻在单位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5)检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业)等方面的问题,对严以用权情况进行监督;

 3. 指导和督促驻在单位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协助学校调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

 4. 指导驻在单位反腐倡廉宣传和教育活动;

 5. 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分析和查找驻在单位存在的廉政风险和隐患,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途径;

 6. 定期向校纪委报告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7. 承办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权限

    1. 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参加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2.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对重要事项的监督;经学校批准查阅或者复制驻在单位的有关文件、财务账目等材料。

  3.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校批准对驻在单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 约谈驻在单位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 针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指导其整改。

四、工作关系

 1. 派驻纪检监察员与校纪委关系。派驻纪检监察员属校纪委工作人员,由校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校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校纪委对派驻纪检监察员进行管理、服务和监督。

    2. 派驻纪检监察员与驻在单位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员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员开展相关工作,主动、自觉地接受派驻纪检监察员监督;每学期末,驻在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向派驻纪检监察员汇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派驻纪检监察员请销假实行“一事双请”制度,即向驻在单位请销假,向校纪委报备。

五、管理保障

    1. 加强业务管理。校纪委安排派驻纪检监察员参加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建立健全对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等制度。派驻纪检监察员发现或者收到反映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科级管理人员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校纪委报告;校纪委对掌握的反映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科级(中层)管理人员的问题线索,如有必要可以向派驻纪检监察员通报。

    2. 加强履职监督。完善校纪委负责同志约谈派驻纪检监察员制度、派驻纪检监察员向校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和派驻纪检监察员向校纪委述职述廉述责制度。以强化监督为核心,对派驻纪检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校纪委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案发驻在单位党组织主体责任和派驻纪检监察员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一并调查和追究。派驻纪检监察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 加强条件保障。派驻纪检监察员岗设置为副处级以上岗,其工资和津贴等待遇全部由学校发放,办公设备设施等必要工作条件由学校按规定提供,办公用房等其他后勤保障由驻在单位按规定标准安排。

六、组织领导

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在学校经营性等单位先行试点,校党委全面负责其组织领导。校纪委具体负责指导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派驻纪检监察员要坚守责任担当,提高履职能力,在新的形势任务和体制机制下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确保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取得实效。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611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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