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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技园项目入园条件及优惠政策摘编

时间:2017-11-27浏览:1338设置

    为了加快大学科技园的建设,现将各级政府以及我校关于大学科技园入园项目的基本条件和相关扶持政策摘编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进园条件

  在徐政发[2005]117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徐州科技创业园进园项目的扶持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了进园企业的条件:

  1. 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开发项目和科技成果,并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好。
   2. 企业为具有法人资格,在我市主城区各区及徐州经济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自负盈亏、产权明晰、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3. 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业务,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4. 企业注册资金真实,具备项目所需要的一定资金。
    5. 企业在科技创业园有常驻研发、经营或办公地点。
    6. 企业所开发的产品生产工艺先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
    7. 科技创业园鼓励发展电子与信息通讯技术、生物工程及医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技术以及其它高新技术项目入园创业孵化。

  同时,在省、市和学校对我校科技园的办园定位中明确提出:打造五大主导产业(汉文化创意产业、激光技术、氢能技术、物联网技术、生物医药),形成文化创意和高新技术两大特色,建成区域性的新兴战略产业孵化与发展基地。

二、各级政府的扶持政策

  1.进园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给予该项目每年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相应的奖励;之后2年,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奖励。(三免两减半)
    3.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的进园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列入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注册归属地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
    4.优先推荐进园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园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年销售收入的申报条件可降至500万元。
    5.进园企业申报专利并被国家专利局受理的,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用。
    6.鼓励境外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到创业园创业,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不受汇兑限制。凡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其所办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后可享受创业园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摘自徐政发[2005]117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徐州科技创业园进园项目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7.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高等学校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9.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摘自徐政发[2006]122号“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10.对在我市新登记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的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三年全额、后二年按50%奖励给企业。本政策意见施行之前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后以2009年为基数进行测算,新增部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11.对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经认定后优先给予用地指标,并按照市及县(市)区重大项目由同级政府给予优惠扶持;对获得国家和省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由所在地同级财政按照相关要求给予资金配套。

  12.对我市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和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动画片,分别按片长每分钟1600元、800元给予奖励;对在多个台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播出奖项的,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摘自徐政发[2010]96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13.凡税务部门征收的各类税项,其地方留成部分,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

  14.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外,其他项目收费一律免除。

  15.设立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大学生创业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税收返还以及有关奖励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摘自徐委发〔2010〕4号“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

  16.创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创业开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创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创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家企业所得税法》)

  20.创业开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